近日,深圳北火車站近日發(fā)生一起“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”事件,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4月20日,深圳鐵路公安處發(fā)布警情通報:旅客吳某某(女,43歲)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,用身體阻擋車門關閉,其行為構成“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”違法行為,已被行政拘留。
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(fā)現(xiàn),近年來“高鐵阻門”并非個例。對于此類行為,律師向記者解讀,高鐵車門關閉系統(tǒng)涉及精密調度,人為干擾可能引發(fā)“蝴蝶效應”,導致整條線路列車延誤;阻止高鐵關門行為,更可能危及行車安全。此類妨礙公共交通秩序行為存在多重法律風險,情節(jié)嚴重者或將面臨刑事追責。
事件回放
女子伸腳阻止高鐵關門
警方: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行拘
4月19日,網(wǎng)上流傳一段“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”的視頻。視頻中,一名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,站臺上和車廂內的工作人員都試圖讓她返回車廂,兩名工作人員合力阻止,卻未能成功。直到女子的三名同行人趕到,她這才離開車門,隨后列車關門駛離。
該視頻引發(fā)廣泛關注,廣鐵集團深圳北火車站19日發(fā)布情況說明稱,針對網(wǎng)傳“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”視頻,鐵路部門迅速開展核查。
4月20日,深圳鐵路公安處發(fā)布警情通報:針對近日網(wǎng)傳“女子伸腿阻止高鐵關門”一事,鐵路公安機關經調查,2025年4月18日13時許,D2404次列車在深圳北站3站臺關門時,旅客吳某某(女,43歲)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,用身體阻擋車門關閉,其行為構成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法行為,鐵路公安機關已對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處罰。
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(fā)現(xiàn),這已不是國內首次發(fā)生旅客阻擋高鐵關門事件。
2018年1月5日,G1747次列車在合肥高鐵站即將發(fā)車時,合肥市永紅路小學教師羅某以等待丈夫上車為由,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。其間,工作人員多次勸阻,甚至采取強制措施將其拖離車門,但羅某用腳卡住車門,迫使車門重新打開,最終導致列車延遲發(fā)車。事后,羅某被處以2000元罰款,合肥市廬陽區(qū)教體局對羅某作出停職檢查決定,并要求其所在學校整改教師隊伍。
據(jù)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公布的案例,2019年12月2日3時許,溫州開往石家莊北的K1396次列車?恐梁戏收,列車即將關閉車門準備發(fā)車時,賈某某(河北省邢臺市人)酒后在該車12號車廂車門處阻擋車門關閉,經列車員和乘警勸說無效后,乘警楊某將賈某某拉上車并依法向其核實身份和車票信息,賈某某用左手掌摑楊面部,并在乘警楊某依法對其進行控制的過程中,咬傷楊某腳踝處,同時造成該列車晚點一分鐘。當日,杭州乘警支隊依法將賈某某移交阜陽站派出所。最終,賈某某犯妨害公務罪,被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。
律師解讀
干擾高鐵關門或引發(fā)“蝴蝶效應”
導致列車延誤等 情節(jié)嚴重或擔刑責
高鐵車門關閉系統(tǒng)涉及精密調度,人為干擾可能引發(fā)“蝴蝶效應”,導致整條線路列車延誤。高鐵延誤將會產生直接經濟損失,阻止高鐵關門的行為更可能危及行車安全。
四川范澤律師事務所執(zhí)行主任黃雯雯律師表示,吳某某伸腿強行阻攔高鐵列車關門,影響列車正常行駛,雖未造成不良后果,但其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所以公安機關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。
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金華介紹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非法攔截或者強登、扒乘機動車、船舶、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,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……”,吳某某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,強行用身體阻擋高鐵車門關閉的行為,屬于“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”的違法行為。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,既符合法律條文,也符合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的立法目的。
那么,人為阻止高鐵關門,造成重大損失如何擔責?
何金華表示,首先,根據(jù)《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管理辦法》第六條,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、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,將被鐵路部門列入失信名單,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乘坐高鐵或火車。其次,如果該行為導致鐵路運輸企業(yè)或其他乘客遭受財產損失,如列車延誤產生的調度成本、乘客誤工損失等,涉事者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最后,如果該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,如導致列車緊急制動、脫軌等危及眾多乘客生命安全的情況,可能構成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面臨刑事處罰。
黃雯雯認為,強行阻擋列車關門的行為,不但可能造成列車不能按時發(fā)車,還可能引發(fā)列車車門、駕駛儀器、剎車系統(tǒng)等出現(xiàn)故障,危害公共安全。如行為人實施前述行為,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可能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(guī)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;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處罰。另外,如強行阻攔列車關門并導致列車長時間嚴重延誤,造成其他旅客行程延誤,或給列車造成損壞的,行為人除承擔相應的行政、刑事責任外,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律師也借此案例呼吁公眾強化規(guī)則意識,切莫因個人原因挑戰(zhàn)公共安全底線,否則將面臨法律懲處。(來源:紅星新聞 作者:王明平)